裁判文书详情

亓立平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检刑诉(2015)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亓某某、万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亓某某、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7时许,被告人亓某某家的牛在青沟子乡老屯村东边柳树林拴放时不明原因死亡。后被告人亓某某与万某某未经检疫部门检疫,将死牛就地扒皮剃肉,然后用推车将牛肉运到本村公路边,把部分牛肉卖给附近的村民食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亓某某、万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亓某某、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孙**、孙**的证言,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万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亓某某、万某某系共同犯罪。鉴于亓某某、万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亓某某、万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亓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万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