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从中国农业**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为:XXXXXXXXXXXXXXXX),后在使用期间超过规定期限透支。2014年3月起,农业银行以信函、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但被告人陈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本金人民币51,321.11元。

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偿还了农业银行全部透支款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农业银行出具的报案书、账户信息、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使用明细账单、催收记录,证人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归还了透支款项,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