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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妙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杭下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西郊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叶**出庭履行职务,杭州市西郊监狱指派干警李*、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警官布置的各项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警官布置的各项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执行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罪犯倪**的服刑改造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表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倪**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倪**准予减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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