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郭**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郭*及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林*接受下家江*(已判)与陈**的“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310000余元,再报给上家黄*甲(另案处理),共计获利3200余元。

2015年4月1日至5月8日期间,被告人郭*自己坐庄,接受黄*乙(另案处理)的“六合彩”投注共计360000余元,并以投注额的13%返利给黄*乙。

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郭*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林*已退出违法所得3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江*、黄**、陈**、黄**、温*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退赃票据,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郭*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郭*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林*退出的人民币3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