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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甲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左右至2015年5月,被告人林*甲在瑞安市马屿镇马岩村沿河西路××号“××便利店”内替他人经营六合彩,并收取投注额的12%作为利润。期间,被告人林*甲发展了何*、朱*(均已判)作为下家,并将其六合彩投注额的10%返还给何*、朱*作为回扣。被告人林*甲六合彩销售金额达13万余元,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2015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对瑞安市马屿镇马岩村沿河西路××号进行搜查,现场查获8份六合彩印刷品等。同年9月8日,被告人林*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何*、朱*、林*乙、杨*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发还清单,六合彩印刷品,记录纸,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甲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甲能自首,且已退出非法所得,对其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六合彩印刷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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