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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章*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章*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章*甲,辩护人陈*、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4月,被告人蔡*、章*甲在其租住地苍南县灵溪镇晓锋村260号通过其在淘宝网上注册的“凌凌电子商务”、“ZP5530”、“名品国际168”三家网店销售鞋子。其中,被告人蔡*负责进货、接单,被告人章*甲负责打包邮寄。被告人蔡*、章*甲明知“奥康”、“意尔康”、“playboy”系注册商标,在没有合法手续下,通过淘宝网络销售假冒的贴有“奥康”、“意尔康”、“playboy”商标标识的鞋子。经核计,其非法销售金额为215791.66元。

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章*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浙江奥**限公司系“奥康”、“AOKANG”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号为第4847600号、第4074854号,注册有效期分别自200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自200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意尔**限公司系“意尔康”、“YEARCON”、“意尔康YEARCON”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号为第3100215号、第7373404号、第4426998号,注册有效期分别自2013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止、201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止、200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花花公子企业国**公司系“PLAYBOY”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号为第8632102号,注册有效期为自2011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经比对,被告人蔡*、章*甲销售的鞋子鞋垫上印有的“奥康AOKANG”、“意尔康YEARCON”、“playboy”商标标识与浙江奥**限公司的“奥康”、“AOKANG”注册商标,意尔**限公司的“意尔康YEARCON”注册商标、花花公子企业国**公司的“PLAYBOY”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期间,被告人蔡*、章*甲非法获利23664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章*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66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章*乙、章*丙、王*、张*、应*、肖*、万*、华*的证言,归案经过、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淘宝店销售记录、“刷单”形式下的销售数据、“个人贷”收入数据、销售普通鞋子的清单、支付宝收入数据、银行交易明细查询、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档案、淘宝网页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章*甲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章*甲事先知晓并同意蔡*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且章*甲负责打包邮寄,属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鉴于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且已退赃,被告人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章*甲有自首情节,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章*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要求对被告人蔡*适用缓刑及被告人章*甲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判处被告人章*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八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章*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暂扣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66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电脑机箱4台、奥康皮鞋2双、PLAYBOY皮鞋1双,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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