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5)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礼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礼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0年10月某日,被告人李**在招商银**郑州分行办理一张卡号为0004514617603357692的信用卡。截止2014年6月23日其透支本金47518.43元。自2014年7月10日至13日,经招商银**郑州分行两次催收,至今仍未归还,并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2、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李**在中信**分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26800023018508681的信用卡。截止2014年6月29日其透支本金6998.9元。自2014年8月19日至22日,经中信**分行两次催收,至今仍未归还,并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3、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李**在广发**分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25551311251506的信用卡。截止2014年3月7日其透支本金22758.68元。自2014年7月26日至27日,经广发**分行两次催收,至今仍未归还,并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处罚。

4、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李**在光大**市分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26580012263949的信用卡。截止2014年6月15日其透支本金19998.36元。自2014年8月1日至5日,经光大**分行两次催收,至今仍未归还,并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5、2012年9月9日,被告人李**在交通**省分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22530622181902的信用卡。截止2015年9月8日其透支本金38483元。自2015年9月10日至26日,经交通**省分行两次催收,至今仍未归还,并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6、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李**在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4041170053660183的金穗贷记卡。截止2014年5月13日其透支本金79991.2元。自2014年6月至9月,经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两次催收,至今仍未归还,并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李**的供述;

银行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0月某日,被告人李**在招商银**郑州分行以0118054545001001的账户号先后申请办理了数张信用卡。截止2014年11月17日共计透支本金47518.43元。经招商银**郑州分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李**在中信**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6800023018508681的信用卡,截止2014年6月29日共计透支本金6998.9元。经中信**分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3、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李**在广发**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5551311251506的信用卡,截止2014年9月11日共计透支本金22758.68元。经广发**分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4、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李**在中国**州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6580012263949的信用卡,截止2014年6月15日共计透支本金19998.36元。经光大银行郑州分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5、2012年9月9日,被告人李**在交通**省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530622181902的信用卡,截止2014年8月8日共计透支本金38483元。经交通**省分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6、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李**在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041170053660183的信用卡,截止2014年5月13日共计透支本金79991.2元。经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广发**分行报案材料;涉案信用卡办卡记录、账户信息明细、消费记录及银行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李**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李**恶意透支招商**限公司、广**行、交通银行本金数额的透支时间存在错误,与消费记录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李**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礼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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