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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栗海宾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栗海宾不服,上诉至河南省**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作出(2013)驻法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止。该犯于2013年6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栗海宾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八、九月份,被告人栗**伙同栗**等人强迫西平**有限公司与其订立供煤合同,垄断西平**有限公司供煤权,至2010年上半年停业供煤,共运送204.66吨煤。经西平**证中心评估,价值193657元;2011年9月,栗**等人非法阻扰西平县一安置楼房建设,敲诈兰清平等人55000元。

罪犯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4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改造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栗海宾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栗海宾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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