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裴**合同诈骗罪刑期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枝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将罪犯裴**交付执行。2011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11)宜中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鄂宜昌中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鄂宜监减字第31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6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昌监狱提出,罪犯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裴**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裴**2013年6月29日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1次被评为省级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且罚金10000元已执行。认定的依据有:罪犯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5份)、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份)、湖北省省级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交纳罚没款票据、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3份)、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3份)、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湖北省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08年4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