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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甲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底至2014年3月,被告人屈*甲在自己家中,利用香港六合彩“特码”接受他人投注,上报给熊某甲以获取12%的返点利润,双方现金结算。自2013年第123期到2014年第35期,共接受投注64期,涉案金额7226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枝江市公安局《人口详细信息》《卞*、熊**卖码账目表》《说明》、枝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熊**、卞*、屈*乙、熊**、魏*的证言;被告人屈*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甲非法销售地下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屈*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屈*甲辩称向熊某甲投注的72264元中其本人投注2万元的辩解,无证据证实,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屈*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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