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陈*在其持有的宜昌市远航汽车销售部POS机上,为虚构相关资料提高信用卡额度的刘*、梅*(均已判刑)分三次刷卡80万元,非法获利3000元。截止2013年10月29日,梅*的信用卡仍有本金616376.66元未归还。

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陈*在其持有的湖北**限公司POS机上,为虚构相关资料提高信用卡额度的陆*、胡*(均已判刑)刷卡30万元,非法获利1500元。截止2013年9月27日,该信用卡仍有本金276545.14元未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作了供认。且有远航汽车销售部POS机刷卡明细、湖北**限公司POS机刷卡明细、被告人陈*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梅*、李*、张*等的证言,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辨认被告人陈*的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追缴陈*非法所得45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