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穗越法刑初字第17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0次;2015年6月获得表扬;已缴交罚金一百元;该犯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出具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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