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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伦*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伦*及辩护人黄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伦*以虚假的板烂至东兴沿边公路桉树与被害人王*签订木材销售合同,并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定金。

2、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伦*通过伪造合同的方式虚构其拥有古潭至天等S346二级公路桉树销售权的事实,与被害人吴*签订木材销售合同并骗取被害人定金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银行流水、业务回单、相关合同、收条等书证;2.证人黎*的证言:3.被害人王*、吴*的陈述;4.被告人伦*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伦*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有坦白、认罪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伦*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板烂至东兴沿边公路桉树采伐、销售权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王*签订木材销售合同,并骗取被害人定金人民币5万元。

2、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伦*通过伪造合同的方式虚构其拥有古潭至天等S346二级公路桉树销售权的事实,与被害人吴*签订木材销售合同并骗取被害人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伦*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伦*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银行流水、业务回单、木材销售合同书、收条、证明等书证,证人黎*的证言,被害人王*、吴*的陈述,被告人伦*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伦*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伦*退赔被害人王*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吴*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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