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犯抢合同诈骗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綦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犯抢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以罪犯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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