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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杨*、张**等保险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杨*、张**、张**犯保险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云法刑初字第00339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杨*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张**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张**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张**、张**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张**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张**撤回上诉。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云法刑初字第003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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