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田*生犯田*生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彭法刑初字第0028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29万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重庆**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渝四中法刑抗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改判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万元,维持责令退赔判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重**川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以罪犯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出庭履行职务,重**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余**、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田**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未缴纳、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1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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