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合同诈骗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坐车(2012)石法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晓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12月5日以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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