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曾**合同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渝北法刑初字第00688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将共同骗取的价值30.24万元的财物及现金5.24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重**陵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以罪犯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2万元未缴纳、未退赔被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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