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沈**等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林某乙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经营罪林某乙丙、张**等犯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沈**、沈**、王**、张**、李**、王*乙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原审被告人林*乙、林*甲、许**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原审被告人林*丙、张**、李**、张**、方*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南法刑初字第107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沈**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二、被告人沈**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三、被告人沈**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四、被告人王**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五、被告人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六、被告人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七、被告人王*乙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八、被告人林*甲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九、被告人林*乙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十、被告人许**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十一、被告人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十二、被告人林*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十三、被告人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十四、被告人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十五、被告人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十六、上述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十七、对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汽车、胶水机等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十八、对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予以追缴。宣判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撤回抗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4)南法刑初字第10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