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金牛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晨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财物,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刑期起于2008年9月6日止于2018年9月5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28日、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2685号、(2013)成刑执字第3630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1年,刑期变动后刑期止于2016年12月5日。执行机关四**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65分。另查明,罪犯龚**被处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财物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罪犯龚**现已缴纳罚金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龚晨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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