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甲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5)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初,被告人王**从他人处学得如何通过网络骗取财物后,租用了与10086.com近似的apo-10086.com等域名,并把自己使用的手机号码1887669××××植入租用的木马病毒程序中,同时将该木马程序挂在apo-10086.com所关联的网站上。之后,王**编写了可用话费积分兑换现金及含有apo-10086.com链接的短信,并通过其租用的伪基站对外大量群发短信。

2014年11月14日,被害人涂某某收到话费积分兑换现金短信,在点击链接后按照要求输入了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匆除号码等信息并安装了客户端。之后,被告人王**利用从网站后台掌握到的银行账户信息及植入涂某某手机内的木马程序拦截到的相关信息,使用涂某某账号为621700274000212××××的中国建设银行卡通过“网银在线”消费人民币9127.25元。

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甲使用前述方式冒用被害人王*乙的账户为622202310008451xxxx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消费人民币4990元。

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甲使用前述方式冒用被害人夏某某的账户为621700376001948××××的中国建设银行卡通过“网银在线”消费人民币980元。

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王*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王*甲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对被害人涂某某、王*乙、夏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手机通话清单、交易记录、后台记录;提取笔录;证人黄某某、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涂某某、王*乙、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甲的供述和辩解;收条、存款凭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已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不存在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责令被告人王**将诈骗所得退赔被害人涂某某、王**、夏某某(已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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