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1)成华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满日期:2020年11月06日),执行机关四**阳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干警管教,努力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累计考核标准分140分。缴纳罚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对其减刑之日起,至2019年07月0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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