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09)双流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07月04日、2014年01月08日裁定对其减刑共计二年六个月(刑满日期:2017年07月16日)。执行机关四**阳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考核标准分142.7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0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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