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满日期:2015年11月23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阳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干警管教,努力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累计考核标准分100分。罚金已全额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六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对其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11月0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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