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贪污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4日,以(2012)威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该犯上诉,经四川省**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以(2014)内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王**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上诉人王**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贪污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于2013年4月10日投入雷马屏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四川**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7日实行了裁前公示,2015年11月2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监狱提出,罪犯王**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6月至2015年8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175分,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监狱呈报的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刑期至2015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