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贵州省**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60000元(未缴纳)。于2012年11月8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0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