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蓝*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藏自**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山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西藏自**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拉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该案的同案犯不服,向西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西藏**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日作出(2013)藏法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2009年4月9日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拉监执字第1096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蓝*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0月28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西**区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卓**,执行机关代表西**区监狱警官牛**、白**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能够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管制度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体检表、罚金还款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蓝*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2015)监减字第31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证明执行机关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建议减刑一年。

2.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登记表,证明该犯自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考核累计分数为891.8分。

3.主管狱警余飞出庭作证,证明该犯自入监以来,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和自己家人带来的危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改造积极,主动汇报思想及工作情况,确有悔改表现。

4.同监罪犯陈*出庭作证,证明该犯思想上深化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队纪,保质保量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良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蓝*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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