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西安**民法院审理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00487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王**未退赔之欠款十九万三千九百二十一元一角五分,依法责令退赔给被害单位中国光大**西安分行。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004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