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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西藏自**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以(2010)拉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西藏**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以(2011)藏法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5月18日交付执行。

西藏**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藏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陈*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十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33年12月10日止)。

一审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二个月。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出的罪犯被判处的生效判决书、交付执行通知书、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积分考核等证据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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