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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号王*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被告人王*办理了卡号为5187108380124730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并激活使用,截止2015年4月2日,王*用该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66532.91元。经招商银行多次催要,直至案发时王*仍未还款。建议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一年又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又查明,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王*已将透支66532.91元向招商银行全部缴清。

被告人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已全部退赃,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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