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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丁平措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藏自**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拉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向西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西藏**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藏法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绕丁平措撤回上诉(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2013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队纪,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记功审批表、表扬审批表、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记载表、体检表、罚金还款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绕丁平措准予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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