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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指定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为补充证据,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8日建议延期审理,同月27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梁某某从咸阳**赁公司刘某某处租赁车主为段某某的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并签订租赁合同。同年2月1日梁某某将该车以协议的方式抵押给候某某,并签下买卖合同,从该侯处借款20000元。

二、2015年2月5日晚,被告人梁某某与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高某某的丰田霸道越野车使用。同年2月6日梁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候某某,从该侯处借款90000元。

三、2015年2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与宋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车主为赵某某的凯迪拉克轿车,次日梁某某以协议方式将该车抵押给候某某,并假冒赵某某名义写下委托书及买卖合同,从该侯处借款40000元。以上3辆车经鉴定共计价值4650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六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无异议,辩称梁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犯有如下罪行:

一、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梁某某与咸阳市渭**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被害人段某某的北京现代瑞纳轿车一辆。2015年2月1日,梁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候某某,从候某某处借款200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涉案北京现代瑞纳轿车价值42000元,案发后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二、2015年2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高某某的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一辆。2015年2月6日,梁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候某某,从候某某处借款900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涉案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价值265000元,案发后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三、2015年2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宋某某的凯迪拉克轿车一辆。次日,梁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候某某,从候某某处借款400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涉案凯迪拉克轿车价值158000元,案发后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段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3年10月,他将自己的银灰色陕DN2850号北京现代瑞纳轿车放到咸阳市**有限公司对外出租。2015年2月27日,租赁公司说他的车租给一个叫梁某某的兴平男子后,车辆行动轨迹消失,车找不见了。

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他在咸阳红**限公司工作。2015年1月30日15时40分,梁某某到公司租赁一辆银色陕DN2850号现代瑞纳轿车。之后梁某某因为要续租,分两次给他打过预付租金,每次1000元。2月十五六号左右,他们联系梁某某时,梁某某的电话关机,2月25日梁某某的电话停机。他们通过车辆GPS找车,发现车在丰禾路丰禾四号家属院内停放,车被上了方向盘锁。27日18时许,GPS公司打来电话说该车GPS拆除报警。28日他们到兴平市梁某某家,其父母说已经有两个多月没有联系到梁某某了。

3、被害人高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他有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并在“58同城”上发布过租车信息。2015年2月5日17时许,梁某某打电话说要租车,19时,他和梁某某在西安市凤城五路西安中学门口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梁某某向他出示了驾驶证,租赁费每天500元,租期自2015年2月6日至10日,当天梁某某向他支付了押金及租金共计5000元。2015年2月10日,梁某某打电话说要续租一个月,租金10000元,他就同意了。11日梁某某给他打了4000元,说剩下的6000元12日再给。12日23时57分,梁某某给他发短信说他的车被扣在劳动路转盘附近,让他去取车,之后他就联系不上梁某某了。20日他到兴平市梁某某家,没找到梁某某,他听说一个叫宋某某的人也在找梁某某要车,就联系了宋某某。之后,他朋友说其在网上发了一条租车信息,有个姓梁的人要租车,人在兴平市晶海国际大酒店。22日他和宋某某等人到晶海国际大酒店找到梁某某后就报警了。

4、被害人宋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09年他购买了一辆黑色宁AR3369号凯迪拉克轿车,登记车主是赵某某。因为他在“58同城”上发布了租车信息,2015年2月9日16时许,梁某某打电话说要租车,当日18时许,他和梁某某签订了租车协议,梁某某向他出示了驾驶证,租赁费每天600元,租赁日期自2015年2月9日至2月14日。第二天,因为他朋友想用车,他就联系梁某某想解除租赁合同,但梁某某不接电话,随后又说车被其兄开走了。2月12日23时57分,梁某某给他发短信,说其欠人钱,车被扣在劳动路转盘附近,让他去取车,之后梁某某就关机了。13日他在劳动路没有找到车,14日他去兴平市梁某某家,梁某某不在,其家里还有个要高利贷的人。20日,有个叫高某某的人联系他,说其将车也租给梁某某,想找人要车。之后高某某的朋友说其在网上发了租车信息后,有个姓梁的人想租车,22日他和高某某等人在兴平市晶海国际大酒店找到梁某某后就报案了。

5、证人赵某某情况说明证明,宋某某是她外甥,因为宋某某不是宁夏户口,就借用她的身份信息购买了黑色宁AR3369号凯迪拉克轿车。她不认识名叫梁某某的人,也没见过此人,更没有委托此人将宋某某的凯迪拉克轿车用于抵押借款。

6、证人候某某证言证明,他在西安从事民间借贷,办公地点位于西安市**军医大学招待所院内,王*是他的司机。2015年年初,通过王*介绍,梁某某用一辆银色现代轿车做抵押,向他借款20000元,当时梁某某说该车是其朋友的。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梁某某又开来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做抵押,向他借款85000元,其中5000元是现金支付,另80000元是由他朋友刘某某甲转入梁某某的银行账户。又过了三四天,梁某某开着一辆黑色凯迪拉克轿车要押车借款。该车是宁夏的牌照,梁某某说其兄在宁夏上班,车在其嫂子名下,近期车辆闲置,其兄让用车抵押借钱。因为梁某某没有提供车辆手续,他只通过转账方式借给梁某某近40000元。梁某某用三辆车抵押借款时,只提供了车辆行驶证,这三辆车都在私人名下,不是梁某某本人的车。梁某某与他签过三张借据,分别是2015年2月1日抵押北京现代轿车借款20000元、2015年2月6日抵押白色丰田霸道车借款90000元、2015年2月10日抵押凯迪拉克轿车借款40000元,同时抵押凯迪拉克车时梁某某还给他写了一份委托书。

7、证人王*证言证明,候某某是做个人贷款的,他给候某某开车。2015年1月底的一天,梁某某用一辆银灰色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是陕D)作抵押,到劳动南路转盘友谊西路**医大学招待所候某某的办公室借款20000元,并说该车是其家人的。当时候某某就给梁某某的卡上打了18500元(从20000元借款中扣除1000元利息和500元违章押金)。2015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梁某某又开来一辆黑色凯迪拉克轿车,挂着宁夏的车牌号,梁某某要将该车抵押,借款120000元。事后他听说梁某某用凯迪拉克轿车做抵押,向候某某借了40000元,扣除4000元利息和1000元违章押金后,候某某实际支付给梁某某35000元,梁某某拿到钱后就将电话关机了。

8、辨认笔录证明,经刘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分别辨认,确定梁某某就是租车的男子。经候某某、王*分别辨认,确定梁某某就是2015年1月至2月期间多次抵押车辆借款的男子。

9、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明,经梁某某辨认,确定陕西省咸**车租赁公司门前,是租赁现代轿车的地点;西安**开发区凤城五路西安中学南门马路边,是租赁丰田霸道越野车的地点;西安市未央区浐灞半岛中国建设银行对面马路边,是租赁凯迪拉克轿车的地点;西安市莲**军医大学招待所门前是多次抵押车辆借款的地点。

10、汽车租赁协议书及车辆信息证明,梁某某与咸阳**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段某某的灰色陕DN2850号北京现代轿车1辆,租车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15时40分;梁某某与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白色一汽丰田普拉多-2010款轿车1辆,租赁期限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10日;梁某某与宋某某签订汽车租赁协议,租赁黑色宁AR3369号凯迪拉克轿车1辆,租赁期限自2015年2月9日19时至2015年2月14日19时。

11、二手车买卖合同证明,梁某某代段某某将银灰色陕DN2850号现代轿车以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候某某;梁某某代赵某某将黑色宁AR3369号凯迪拉克轿车以4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候某某。

12、借据及委托书证明,梁某某分别于2015年2月1日、6日、10日从候某某处借款20000元、90000元、40000元。2015年2月10日,梁某某向候某某出具了一份赵某某委托梁某某将宁AR3369号凯迪拉克轿车抵押借款的委托书。

13、(陕)公(西)鉴(文)字(2015)065号、077号鉴定文书证明,落款日期分别为2015年2月1日、6日、10日的借据中的借款人“梁某某”签名均与梁某某本人笔迹同一。梁某某代赵某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甲方签字“梁某某”,该签名与梁某某本人笔迹同一;梁某某代段某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甲方签字“梁某某代段某某”,该签名因样本字迹过少,不予检验。

14、中国**个人活期账户明细证明,2015年2月1日,候某某向梁某某转款17300元(银行备注:瑞纳车款)。2015年2月4日,梁某某通过ATM向刘某某转款1000元。2015年2月6日,刘某某甲向梁某某转款2次,分别为50000元、31000元(银行备注:押车款)。2015年2月10日,梁某某通过ATM向高某某转款4000元。2015年2月12日,候某某向梁某某转款32000元。候某某手机银行转账历史记录照片及候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能够与此相互印证。

1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从候某某处扣押银色北京现代瑞纳汽车1辆、白色陕A5EJ66号一汽丰田汽车1辆、黑色宁AR3369号凯迪拉克汽车1辆。

16、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扣押在案的3辆汽车已发还被害人段某某、高某某、宋某某。

17、灞价认鉴(2015)2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北京现代瑞纳轿车鉴定价值42000元、丰田普拉多轿车鉴定价值265000元、凯迪拉克轿车鉴定价值158000元。

18、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3月3日,被害人高某某将梁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19、被告人梁某某供述证明,他和杨某某是同学。经*某某介绍、担保,他向“刚子”借了20000元。当时他开着租赁的北京现代轿车到劳动路转盘找“刚子”取钱时,“刚子”等人让他把车留下,说等还钱时再还车,并扣除2000元利息,实际付给他18000元,事后他给了“刚子”1000元好处费。过了五天左右,他开着租赁的凯迪拉克轿车到劳动路转盘找“刚子”偿还前次借款的利息,“刚子”说要用车,就将凯迪拉克轿车开走了。事后他向“刚子”和候某某要车,“刚子”提出给他付些钱,把车留下,后给他的银行卡上转了30000多元。还有一次,他开着租赁的丰田霸道车找候某某借钱,候某某为了了解他家和厂子的情况,和他一起去兴平市,之后给他银行卡上转了近80000元。因为他在路上遇到黄*(音),他与此人在生意上有过结,他担心黄*找他的事,在咸阳时他让候某某将丰田霸道车开走。第二天他找候某某要车时,候某某说等他把所有的钱还了,再把扣的三辆车一起还给他。被告人梁某某当庭供述,案发前,他给兴平市的一家玻璃厂供应石英料,借钱为了生意上的资金周转,事后他将所借的钱一部分用于做生意,一部分用于还账。

20、户籍信息证明,梁某某犯罪时已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其中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刚子”等人强行将其租赁的车辆扣留的情节,与证人证言矛盾,不予认定;其余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将租赁的汽车用于抵押借款,涉案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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