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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小其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榆刑初字第00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小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2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2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常小其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3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常小其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小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常小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常小其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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