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撤回减刑决定书

案件描述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对罪犯刘**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对罪犯刘**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撤回对罪犯刘**提请减刑的建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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