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祁峰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酒肃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祁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未缴纳),对其非法所得463000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酒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以(2013)酒刑执字第4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甘肃省酒泉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及时汇报思想,政治考试126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监督改造岗位上,能按规定完成改造任务。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共记功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祁*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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