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00020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胡**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