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通中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
执行机关通化市监狱以罪犯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奖1次,并积极履行部分附加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