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检诉刑诉[2015]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和电力交费票据等材料,骗取平安保险**街营业部为其提供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单。随后利用上述骗取的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单为其贷款提供连带保证,并虚构需要购车的事实向光大**江分行申请贷款。同年3月4日,刘某某与光大**江分行签订贷款合同,获取光**行贷款人民币49000元。后*某某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应给付光**行36期分期还款额中应付的前四期,截至2013年8月4日,刘某某在尚有本金人民币44157.26元未归还的情况下停止还款。同年10月23日,因刘某某逾期停止还款,平安**限公司向光大**江分行理赔支付45347.68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1日在吉林省榆树市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平安保险**街营业部全部损失,平安保险**街营业部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贷款材料、保险合同、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证人李某某、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内,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