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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霁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检诉刑诉[2015]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霁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霁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霍*霁使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骗取中国平安财**滨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与其签订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为其在光**行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同年5月29日,霍*霁提供保单等材料,与光**行签订贷款合同,获取光**行的贷款49000元。后霍*霁仅于同年7月5日偿还光**行2500元便不再归还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额。同年10月17日,因霍*霁逾期未归还剩余贷款,平安保险公司向光**行偿付49195.54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7日在天津市将被告人霍*霁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中国平**有限公司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单、投保单、霍*霁房产证复印件、霍*霁身份证复印件、门店资料交接清单、贷款资料移交清单、客户声明书、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贷款目的声明书、EMS快递单复印件、贷款明细查询、征信报告查询授权委托书、查档证明、中**银行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申请表、个人贷款合同、贷款用途承诺书、还款计划、中**银行贷款借据、授权委托书、交易明细查询单、霍*霁光大银行交易明细、代偿债务确认书、代偿债务确认书、备案登记表,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告人霍*霁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霍*霁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霍*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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