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雷**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洪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

执行机关通化市监狱以罪犯雷*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奖3次,并积极履行部分附加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雷*全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起止: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