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4)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李*甲伙同李*乙(已判刑)将已经于2013年3月21日承包给本村王某某12年,承包金为26万元的二垧八亩五分土地中的部分地块,又于2014年2月7日以5.4万元承包3年的方式承包给了榆树市先锋乡中安村八组的陈某某,在陈某某手中骗取人民币四万元,此款被李*甲挥霍。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陈某某于2014年4月8日报案至公安机关,榆树市公安局于2014年4月16日决定对李**、李*乙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2.破案报告、嫌疑人到案情况证实,2014年9月29日下午1时许,榆树**派出所接到特情反应,李*甲现在在弓棚镇和平村去往春阳村道上,接到情况后,弓棚派出所民警将李*甲抓获。

3.户籍信息及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甲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在管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记录。

4.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李*甲于2014年5月28日被列为网上逃犯,于同年9月30日被撤销网上逃犯。

5.土地承包合同书证实,2014年2月7日李*甲以总承包金额为5.4万元的价格与陈某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租金首付4万元整。

6.收条证实,李*甲与李*乙于2014年2月7日收到陈某某的土地转让金4万元整。

7.土地转包合同证实,2013年3月21日,李*乙伙同李*甲采用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的方式,以总承包金额为26万元的价格将自家责任田2.85垧土地包给了弓棚镇和平村八组的王某某。

8.土地承包合同书证实,2013年11月26日,李*乙与李*丙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乙证言证实,2013年1月中下旬,我跟我姑爷王**说,我家的土地要向外发包,问他家是否想包,王**当时在深圳打工,事后是我去的王某某家,同王某某谈的承包我家土地的事。并在2013年农历2月10日在王某某家写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土地的面积是2.85垧,承包期限是12年,期限为2013年2月10日至2025年2月10日,承包金是26万元。当时我、我妻子刘**、我儿子李*甲都在土地转包合同上签了字摁了手印,我母亲的名字是刘**代签的,手印也是刘**按的。王某某也在合同上签了字摁了手印,还有中间人刘**、代笔人刘**也在合同上签字按手印了。在签土地转包合同前,我儿子去王某某家先取了5万元承包金,在签合同当天王某某又付给我土地承包金10万元,剩余的11万元承包金是签完合同后王某某陆续给我的,在2013年种地前,26万元土地承包金王某某都付给了我。土地转包给王某某耕种,李*甲知道。这26万元承包金让我儿子李*甲花了。说做买卖用了,做啥买卖我也不知道,他也不跟我说。

2014年2月初,我、李*甲同周**说我家有地要向外发包,经过周**介绍我和李*甲同恩育乡德利村的陈某某谈了把我家土地承包给他的事宜,并看了我家的三块地。于2014年2月7日,我、李*甲、陈某某我们在弓棚镇和平村安某某家签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按三垧的土地面积承包给陈某某,承包期限是三年,期限为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每垧年承包金是6000元。陈某某先付给我们40000元承包金,余下的承包金等量地面积时找齐。我、李*甲、陈某某都在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签了字按了手印,中间人周**、安某某、单某某也都在合同书上签了字。签合同书时,陈某某就将40000元承包金交给李*甲了。我和李*甲给陈某某出具了收条。收陈某某的四万元承包金也让李*甲花了,干啥用了我也不知道。我家转包给王某某和承包给陈某某的土地是相同的土地。我家转包给王某某和承包给陈某某土地的事,我和李*甲也没怎么商量,李*甲说这么包我就同意了。这样往外包是包重了,是故意包重的,每次包地时李*甲都知道也都参与了。我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就是没想这么严重。陈某某的承包金差不多能还上。除了王某某、陈某某外,没有承包给其他人。

2013年夏天或秋天时,李*甲在榆树市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了45000元钱,贷款是李*丙、于**还有于**的媳妇、鞠帅的媳妇陈**、鞠中印媳妇几人做的担保人,贷款到期后,李*甲没钱还,贷款公司来找李*丙和于**等担保人,李*丙、于**等保人就找我,我当时也没钱,就跟于**、李*丙说:你们俩看看谁能把贷款给还上,谁就种徐利家的1.7垧地。这种情况下,李*丙说他整钱把贷款还上,地他种。这样我和李*丙写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是5年,承包金是每垧7000元,总共承包金是51500元。李*丙用我包给他家的土地承包金还了李*甲在小额贷款公司贷的款。

2.证人周*甲证言证实,我认识陈*某,我们是亲属,陈*某是我姨夫的弟弟,我认识李*甲,我们曾经是一个村的,都是榆树市弓棚镇和平村的。陈*某承包李*甲家的土地是我介绍的,2014年2月初,李*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家有耕地要向外承包,让我帮忙给包出去,李*甲说他家有三垧地,每垧地每年承包金6000元。承包期限是三年。在这种情况下,我介绍的陈*某承包李*甲家的地。我、陈*某先由李*甲、李*乙父子带着我们先看的地,看了屯东头的一块地,由于当时地里还有雪,我们也没再看其他的地块,看完地后,李*乙说每垧地年租金要6500元,当时陈*某没同意,包地这事就搁下了。事后,在2014年2月7日,李*甲又给我打电话,说还是每垧地年承包金6000元,我就又联系的陈*某,并于当日晚陈*某和李*甲、李*乙在榆树市弓棚镇和平村一组安某某家签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书是我姐夫杨**起草的,李*甲、李*乙、陈*某分别在合同书上签字按手印,安某某是和平村委会副书记,当时还有村委会的会计单某某同时做了见证人,我们三个都在合同书上以见证人的身份签了字。签合同时我、安某某、单某某我们三个都问过李*甲、李*乙,包给陈*某的地是否包给过别人,李*甲父子都说没有承包给别人。合同书上约定按土地面积三垧,承包期限三年,每垧年承包金6000元,先由陈*某付给李*甲父子40000元承包金,等地里的雪化了,量地面积时再补齐余下的承包金。合同书上的签字都是本人签的,手印都是本人按的。签完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同时,陈*某先把40000元土地承包金交到我手,我点了一下钱数就交给李*甲了。李*甲接完陈*某的40000元承包金给陈*某打收条了。收条上的签字都是李*甲、李*乙他们自己签的字,按的手印。李*甲、李*乙包给陈*某的土地后来我听说测量面积了,是李*甲和陈*某他们测量的。我是2014年正月初九回长春的,他们测量承包地面积时我不在场。前一段时间,见证人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介绍包出去的李*甲家的地可能包重了。我就打电话问的李*甲。李*甲说不可能,没有的事。后来陈*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找他,找他的那个人说地已经包给他了。陈*某说找他的那个人把地的茬子都绞了。最近这几天我和李*甲、李*乙电话联系过。李*甲说:地如果陈*某同意种还由陈*某种,如果陈*某不同意种,就给陈*某返钱。

3.证人单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和平村委会的会计,我认识李*甲,他是我们和平村一组村民。以前不认识陈某某,是今年陈某某承包李*甲家土地,双方在安某某家签土地承包合同时,才认识陈某某的,才知道是恩育乡德利村村民。陈某某是如何包李*甲家地的事我不清楚。2014年2月7日晚,我们村原村民周**找我,说他亲属陈某某要承包李*甲家的土地,需要我、村副书记安某某做个见证人。就这样,我、李*甲、李*乙,还有周**、周**的姐夫、陈某某我们一起去的安某某家,周**的姐夫起草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陈某某承包李*甲、李*乙家三垧土地,承包期是三年,每垧年承包金是6000元。签完合同后,陈某某付给李*甲40000元承包金。李*甲给陈某某出具了收条。剩余承包金等实际测量完承包地面积后再补齐。周**、我、我们村副书记安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土地承包合同书都签了字。大约2014年2月10日早晨,李*丙来我家问我:听说李*甲家的地包出去了,村里给出了证明,有没有这回事?我说:是包出去了,我和安书记作为见证人还在承包合同书上给签字了,地包给恩育乡的陈某某了。李*丙也没再说什么就走了。过后不几天我将李*丙找我的事打电话告诉周**。我不清楚李*甲、李*乙是否在一起居住。我不清楚李*甲、李*乙家的土地具体在和平村哪个地块,我们不在一个屯居住。徐*是我们村的村民,很早以前就搬鹤岗去了,属于户在人不在。徐*在我们村分到土地了,面积大约是1.7垧。徐*家的土地2014年之前,一直由李*甲、李*乙家经营、耕种。2014年农历二月初,徐*和李*甲一起找过我,徐*让我将他家的粮食直补款从李*乙粮食直补款户上分出来,他自己单独立户,李*甲也同意徐*这么做,我当时还给李*乙去了电话,李*乙也同意这么做。但徐*家土地是否仍由李*甲、李*乙家继续经营,当时徐*、李*甲都没说,我也没问。徐*家的土地不能在李*甲、李*乙的土地范围内,当初分地时一家是一家的,不能两家地分到一起。

4.证人安某某证言我是和平村委会副书记,我认识李*甲,以前不认识陈某某,是今年陈某某承包李*甲家土地,双方在我家签土地承包合同书时,才认识陈某某的,才知道是恩育乡德利村村民。陈某某是如何包李*甲家地的事我不清楚。2014年2月7日晚,我们村原村民周**找我,说他亲属陈某某要承包李*甲家的土地,需要我、村会计单某某做个见证人。就这样,李*甲、李*乙,还有周**、周**的姐夫、陈某某他们来我们家,周**的姐夫起草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陈某某承包李*甲、李*乙家三垧土地,承包期是三年,每垧年承包金是6000元。签完合同后,陈某某付给李*甲40000元承包金。李*甲给陈某某出具了收条。剩余承包金等实际测量完承包地面积后再补齐。周**、我、我们村会计单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土地承包合同书都签了字,我签字的时候将我的名字写成“安某某”了,实际我户籍名字是“安某某”,我签字的时候经常写成“安某某”,陈某某承包李*甲家土地后来发生的事我不知道。我不清楚李*甲、李*乙是否在一起居住。我不清楚李*甲、李*乙家的土地具体在和平村哪个地块,我们不在一个屯居住。徐*是我们村的村民,很早以前就搬鹤岗去了,属于户在人不在。徐*在我们村分到土地了,具体多少面积我不清楚。徐*家的土地这些年谁在经营我也不知道。徐*家的土地不能在李*甲、李*乙的土地范围内,当初分地时一家是一家的,不能两家地分到一起。

5.证人李*丙证言证实,我和李*乙、李*甲我们是家族,李*乙是我的叔伯哥哥,李*甲是我的叔伯侄子。李*乙和李*甲是父子关系。2013年秋收之前,李*甲在榆树市一个小额贷款公司贷了45000元钱,我和我们村的于**等我们五人给李*甲借款作的担保。借款期限两个月到期后,贷款公司的人向李*甲索要贷款。李*甲还不上,同时贷款公司的人也找我们这几个保人。2013年11月26日上午,我和于**还有我们村的李**一起去了李*乙家,同李*乙研究还款的事,当时李*乙说这笔贷款他是还不上了,他答应把他家耕种的徐**的1.7垧地让我耕种五年,每垧地每年承包金7000元。让我还李*甲的贷款本息51500元。当时我对李*乙说:我种徐**的地也可以,但必须是徐**给你,你再转包给我,否则我就种你家的1.7垧地。李*乙回答说:肯定让你种地就得了。这样我和李*乙、于**、李*乙姑爷,一起去的榆树市那家贷款公司给李*甲还了贷款本息51500元,还款据让我给李*乙了,从榆树市回来后,当天中午我就和李*乙在他家就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书上没有规定我所承包的李*乙的土地是哪块地。也没规定是李*乙自家的土地还是徐**的土地,土地承包合同书签完后也没完全确定承包的是李*乙自家的还是徐**的,还是先前说的,徐**的地经你手承包后再转包给我可以,否则我就种你家的地。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第五条:其中有李**一年,李**交李*乙11600元,这是因为以前李*乙欠李**11600元钱,李*乙将这1.7垧地让李**也种一年,承包期就变成6年了,实际上我是种5年,我先种5年,李**第六年种,我种哪块地李**就接着种哪块地,将李**包李*乙的地的事也一同写到我这份合同上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第6条:李*丙、李**欠李*乙承包地款830元整,是因为李*乙包给我和李**的1.7垧地,总计6年,每年每垧承包金是7000元,共71400元,除去我还贷款公司的51500元,再除去李*乙欠李**的11600元,正好剩下8300元。是我和李**共同欠李*乙的承包土地钱,合同书当时写错了,将8300元写成了830元。少写了一个0。2014年农历正月初九,我去现居住在先锋乡西太平村李*乙家,问李*乙我种哪块地,李*乙说徐**的1.7垧地已经包出去了,我自己家的地你种哪块都行。回来后我就绞了李*乙家屯前和屯东道北这两块地的茬子,并于2014年4月12日把这两块地都给种上玉米了。我听说他这两块地也包给恩育乡德利村的一个人了。这两块地年前李*乙已经包给我了,我怕这两块地被别人种上,所以我就抢先种上了。我不知道于**媳妇、鞠帅媳妇、鞠中印媳妇叫啥名,徐*和李*乙是亲属关系。徐*也是我们和平村人,现在鹤岗居住,属于户在人不在。徐**在我们村大约分得了1.7垧地。徐**所分的1.7垧地这些年李*乙的妹妹、李*乙本人都种过。2013年是李*乙的姑爷王**种的。前几天我看见王**和他父母收拾徐**的地,我问王**,王**说徐**的地今年还由他种,王**还说他和徐*签了八年承包合同。究竟咋回事,我也不清楚。

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认识李*乙,他是我亲家,我儿子王**的岳父。我承包过李*乙家的土地。2013年1月份中下旬,具体哪天我没记准,我儿子王**在深圳给我打电话,说他丈人李*乙家的地要往外包,问咱家包不包。当时王**他们夫妻也不想在深圳打工了,想回家包点地种,我当时基本同意了王**说的话。没过几天,李*乙到我家来跟我商量了承包他家地的事,当时我们商定了承包期12年,承包面积是李*乙家户内应分土地2.85垧,总承包金26万元整。又过了几天,我记得是2013年春天前不几天,具体哪天我没记住,李*乙和他妻子刘**还有他儿子李*甲开车来我家拿走了5万元土地承包金,这5万元我当时是交到李*甲手的。2013年农历二月初十,在我们家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面积是2.85垧,承包期限是12年,承包金总共付了26万元(抹零去稍)。当时我、李*乙、李*甲还有见证人刘**都在合同书上签字按手印了。签此合同时又给付李*乙家土地承包金10万元,当时我将这10万元承包金交到李*乙手了。李*乙当场将这10万元承包金交给李*甲了,并让李*甲数一数钱数,李*甲数后将这10万元承包金放到自己兜里了。剩下的11万元承包金都是签完合同之后分两三次在我家交给李*乙了,具体是哪天每次交给李*乙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到2013年种地之前我将26万元承包金都付给李*乙和李*甲了,这26万元承包金交给李*甲5万,交给李*乙21万元。土地转包合同我也带来了。我承包李*乙家的土地,李*甲知道,每次到我家来取承包金或者李*甲自己来或者他跟他父母来或者是他让他父母来。转包合同中“户内2.85垧”具体指李*乙家屯东头道南一块,道北一块,屯前一块、屯北一块二洼地,总共四块地。此土地转包合同中签名人都签了两次是因为每个签名人前面的签字时合同代笔人刘**写的,后面的签字才是本人签的,两个签名上的手印都是签名人自己按上去的。张**是李*乙的母亲,她的签名是刘**代签的,手印也是刘**按的。因为李*乙家的2.85垧土地是李*乙、李*乙妻子刘**、李*甲、李*乙母亲张**四人共同分得的,所以我才要求他们四个都签名按手印。我每次给李*甲或者李*乙承包金后,他们都没出欠条,但这26万元承包金我确实都已现金形式付给他们了。写合同那天给李*乙10万元刘**、刘**都能作证。李*乙包给我的土地就2013年种了一年。前几天我到弓棚镇和平村一组李*乙家的地收拾地时,发现这四块地中的两块地让李*乙的家族弟弟李*丙给种上了,我不知道什么原因。同时我又听说李*乙将包给我的这四块在2014年正月初八又包给恩育乡德利村的一个人了。这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看来我所包李*乙家的地今年是种不上了。我认识徐*,他是我们屯的姑爷子。是李*乙的姑父丈人。他们一家很早就搬鹤岗居住了,徐*这个人已经去世了。我承包过徐*家的土地。2013年我从李*乙手包的徐*家的地,种了一年,承包金每垧7000元我以现金的形式付给李*乙了,因为徐*家的地这些年一直由李*乙给经营并向外发包。2014年2月11日我和徐*的儿子徐**单独签了一份承包徐*家1.7垧土地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5年,后又续包2年,每年一万元承包金,5万元承包金交给徐**了,2万元承包金交给徐**的母亲刘**了,都是在我家给的。我和徐**、刘**所签的土地承包也带来了。这份合同和李*乙、李*甲及李*乙家中其他人没有关系,从2014年起到2018年,徐*家的属于人家自己往出包了,与李*乙家没有任何关系了。从2014年开始徐*家的地包给我,李*乙知道,因为我包徐*家的地他是中间人,这件事李*甲也知道。徐*家的地在弓棚镇和平村一组的西南一块,西南洼地一块,屯大前面一块。徐*家的地不在李*乙家地的范围内。各家是各家的,都不在一个地块上。

(三)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4年2月3日前后,我亲属周**给我介绍弓棚镇和平村一组的李**、李*乙父子,说他们家有耕地要对外承包,每垧地年承包金6000元。我想承包李**、李*乙家的土地,于当天下午去了弓棚镇和平村一组,之后我和周**、李**、李*乙我们四人一起去看了李**、李*乙要出租的耕地。一共三块地,面积当时估计是三垧,地块名分别为屯东头道北一块,道南一块,屯前一块。看完地后,李**父子问我:每垧地年承包金6500元,问我是否承包,我说不包。就这样承包地这事就放下了。2014年2月7日,周**给我打电话,说李**家的地每垧年承包金6000元,问我是否承包,我就同意包了。晚上大约5点,我们在弓棚镇和平村一组安某某家写了土地承包合同书。三垧地,每垧年承包金6000元,租期三年,承包金总计54000元。当时付了40000元,剩下的14000元,等量地面积时再给付。具体内容合同书上都有。由于地里有雪,所以一直没去量地面积,大约前半个月,李**和我量的地面积,也就是当初我们看的那三块地,总计量出两垧半,三垧地是欠李**承包金14000元,两垧半地就欠他5000元承包金了,当时李**向我索要这5000元承包金,由于我和李**量地面积时,李**的家族叔叔李*丙在我们量的屯前的那块地干活,并且李*丙说他要种屯前和屯东头道北的两块地,这两块地就是我在李*乙、李**手中承包的地。我一看这情况,就问李*丙是怎么回事,李*丙说这两块地2013年11月份李*乙已经包给他了,不让我种这两块地。在李*丙家我还看见了李*乙承包给李*丙的土地承包合同。我就没再给承包李**耕地的剩余承包金。后来我给周**打电话,周**也没让我给,说等玉米籽下地时再给李**这5000元承包金,现在李**、李*乙我都联系不上,我找中间人周**,周**说他也没办法,并说让我来报案,所以我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2014年2月7日晚上5点左右,在弓棚镇和平村一组和平村委会副书记安某某家签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周**的姐夫写的,承租方我、出租方李**、李*乙分别在合同书上签的字按的手印,和平村副书记安某某、会计单某某、周**三人作为见证人也分别在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签了字,这些人当时都在场。展示承包合同书内容(略)。与李*乙、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同时给付的40000元承包金我当时交给见证人周**,周**当着在场人的面将这40000元承包金交给李**了。当时李**和李*乙还给我出具了收条。按我所承包的李*乙、李**的地块名:屯东道南的那块地现在没有人耕种。李*乙、李**没有跟我说过屯东道南那块地也包给了其他人,这块地现在还那么放着呢。屯东道南这块地量时一垧一亩一分七,这个数李**当时也承认。这块地按照合同约定承包金应该是20106元。李*丙和李*乙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的是哪块地我不清楚,我也没仔细看李*丙手中的合同。李*乙、李**现在哪里我不清楚,他俩都不在本屯子住。我与李**丈量土地时,我问李**这事咋整,李**对我说,这两块地还给你种,我跟我叔(李*丙)商量一下,之后再说。这之后我给李**打过几次电话,每次他一听我的声音就把电话挂了。我再也没见着过他们父子俩。李**、李*乙最近也没主动联系过我。周**是我哥连襟的儿子。我所承包的土地是李**、李*乙父子俩的地,他们父子俩在一起居住一起过日子,他们父子俩的土地也在一起。

(四)被告人李*甲供述,2013年1月中下旬,我爸李*乙跟我妹夫王**说我家土地要向外发包的事,问他家是否想包,王**当时在深圳打工,之后是我爸去的王某某家,同王某某谈的承包我家土地的事,并在2013年农历2月10日在王某某家写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土地的面积是2.85垧,承包期限是12年,承包金是26万元。当时我、我爸李*乙、我妈刘**都在土地转包合同上签了字按了手印,我奶奶张**的名字是我妈刘**代签的,手印也是我妈按的。王某某也在合同上签了字按了手印,还有中间人刘**、代笔人刘**也在合同上签字按手印了。在签土地转包合同前,我去王某某家先取了5万元承包金,在签合同当天,王某某又付给我家土地承包金10万元,剩余的11万元承包金是签完合同后王某某陆续给我家的。在2013年种地前,26万元土地承包金王某某都付给我家了。(向其出示王某某提供的土地转包合同一份一页),这份合同是2013年农历2月10日我家发包给王某某家土地所签的合同,合同上面是我亲自签的字,手印也是我亲自按的,上面李*乙的签名也是我爸自己签的,手印也是他亲自按的,当时签订承包合同写成了“转包”合同,是代笔人刘**随便写的,没什么用意。我家的土地在承包给王某某家之前没有承包过给别人。我家承包给王某某家土地的26万元承包金都让我吃喝、处朋友花了,具体干啥用了我也说不清楚了。

我家的土地还包给陈某某了,是我和我爸李*乙经手包的。2014年2月初,我、我爸,同我们组的周**说我家有地要向外发包,经过周**介绍,我和我爸同恩育乡德利村的陈某某谈了把我家土地承包给他的事宜,并看了我家的三块地。于2014年2月7日,我、我爸李*乙、陈某某我们在弓棚镇和平村安某某家签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按三垧的土地面积承包给陈某某,承包期限是三年,每垧年承包金是6000元。陈某某先付给我们40000元承包金,余下的承包金等量地面积时找齐。我、我爸、陈某某都在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签了字按了手印,中间人周**、安某某、单某某也都在合同书上签了字。签合同书时,陈某某就将40000元承包金交给我了,我和我爸给陈某某出具了收条。(向其出示陈某某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二页),这份土地承包合同书是我和我爸将我家土地承包给陈某某所签的合同书,合同书上我和李*乙的签名都是我们自己签的,手印也是我们各自自己按的。(向其出示陈某某提供的收条一份一页),这份收条是我和我爸收取陈某某四万元承包金时给陈某某出具的收条,收条上我和李*乙的签名都是我们自己签的,手印也是我们各自自己按的。收陈某某的四万元承包金都让我花了,具体干啥用了我都说不清安不上了。

我家转包给王某某和承包给陈某某的土地是相同的土地。我家转包给王某某和承包给陈某某土地的事我和我爸事先商量过,我说这么包我爸也就同意了。这样往出重包地是故意的,每次包地时我爸都知道也都参与了。现在陈某某的承包金我差不多能还上。我家的土地除了王某某、陈某某外,没再承包给其他人。2014年4月12日对我进行讯问时,我跟警察说谎是因为我怕蹲拘留,同时想我整到钱就给陈某某,把地从陈某某那里抽回来还给王某某耕种。我这次供述的都属实。

2013年夏天我在榆树市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了45000元,当时是李**还有于**等人给我担的保,贷款到期我没钱还就躲了起来,后来我听说贷款公司找不到我就找担保人李**、于**等人,李**、于**等人就又找的我爸李*乙,我爸也没钱替我还贷款,我爸就和李**他们商量:如果谁能替我还贷款,我家就把我姑爷徐**的1.7垧地给谁种,就这样,李**同意给我还贷款,并跟我爸写了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怎么写的合同,合同内容是什么我都不清楚,我只是听说合同是2013年11月份签的。这些事都是在此后我听我爸跟我说的,我爸没细说,我也没细问。我只知道李**替我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我爸把徐**的1.7垧地承包给了李**种,还的贷款和包地钱两顶了,再后来,在2014年2月14日,徐*(已过世)的老伴我姑奶刘**和他儿子徐**,又把她家的1.7垧地包给了王某某,因为我爸包给李**的1.7垧地是徐**的,虽然2014年之前经营权在我家,但2014年初徐**人,刘**、徐**又把她们家的1.7垧地包给了王某某,把我爸包给李**的事给否了,所以我家和李**又有了纠纷。李**今年强行把我家的(2013年初已经包给了王某某)地给种了大约1.7垧,王某某我们是实在亲戚,我家目前这情况,他也没和李**去争。我在榆树哪家贷款公司贷的款不记得了。李**给我还了多少贷款我不知道,当时我贷了45000元,还款时应该还有利息什么的。我记得我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月利息是3分。我爸把徐**的1.7垧地承包给李**,承包金是多少、期限是几年我都不清楚,我没具体问我爸,我爸也没细说,我爸说总租金和李**还的贷款基本是两顶了。自从分地到家,我家就一直种徐**的地,徐**在鹤岗市居住,2013年前,我家没向外发包过徐**的1.7垧地。我爸在2013年年底把徐**的1.7垧地承包给李**,我不知道我爸是否征求过徐**的同意。刘**、徐**在2014年初,把她们家的1.7垧地承包给了王某某,李**听说后曾经找过我爸,我爸答应把我家的房子给李**,这事我是后来听我爸给我打电话说的,具体怎么回事我不清楚。我爸答应把我家的房子给李**,李**是否同意了我不知道,我爸电话里没跟我说,只是说徐**把地包了出去,李**种不着地,就把房子给李**。我家的地在2013年2月10日包给王某某后,在2014年2月7日再次包给陈某某这事是我先提出来的,我跟我爸说:“咱先把包给王某某家的地包出去,包地钱用一个月,之后我再整钱把地抽回来,地还由王某某家耕种”。我爸当时对我说:“花一个月的重复包地钱,让我必须还上,把地抽回来,”他才同意我把地再次包出去,配合我跟承包者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和我爸把我家的地再次承包给了陈某某。

从案发到现在,我在长春呆了几天,后来又回家里呆着,直至被抓获,啥也没干。包地的钱让我花掉了,具体干啥花了我也说不出来,我没将这钱用于非法活动,我不赌博也不吸毒。李*丙还的小额贷款公司的钱都让我花了,李*丙是在替我还钱。我家的土地承包给王某某和再次承包给陈某某签的土地承包合同上是我签的字按的手印。我现在没有还款能力,我出去打工还。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李*甲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认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以做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及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甲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

以上罚金及退赔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