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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4)第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桐及其辩护人韩**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于2013年06月26日,伪造九台市新洲小区二期20栋4单元3号车库的购买收据、所有权证明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车库买卖协议,后被告人李**领被害人刘某某到九台市新洲小区二期16栋3号所有人为刘*的车库进行现场确认,将此车库和车库钥匙交付被害人刘某某使用,致使刘某某被骗人民币六万元。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并提供了被告人李**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李**、杨某某、陈**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车库买卖协议、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辩称,对指控我犯有合同诈骗罪没有意见,但我没有收到刘某某的车库款六万元。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对指控被告人李*桐犯合同诈骗罪没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犯罪数额是六万元有异议,证人陈*甲系被告人刘某某妻子,具有利害关系,陈*甲证言效力极低,刘某某陈述及其妻子陈*甲证言均属于言词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刘某某陈述及其妻子陈*甲证言不能证实被告人李*桐收到六万元车库款。故李*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于2013年06月26日,伪造九台市新洲小区二期20栋4单元3号车库的购买收据、所有权证明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车库买卖协议,后被告人李**领被害人刘某某到九台市新洲小区二期16栋3号所有人为刘*的车库进行现场确认,将此车库和车库钥匙交付被害人刘某某使用,致使刘某某被骗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于2012年10月12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8日因宣告缓刑被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李**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李**2014年07月11日供述。

今天中午大约11点左右,我在九台市三中门口碰见刘某某了,我和刘某某有经济纠纷,刘某某说让我和他去公安局,刘某某开车把我拉到刘某某开的寄卖行,到寄卖行我不下车,后来我打的110,110的民警让我和刘某某一块去公安局,这样我们就来公安局了,我在2013年夏天欠了刘某某4万块钱,我家有房子和车库,我答应把我家的车库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扣除我欠他的4万元,刘某某给六万块钱,我和刘某某商量签6万块钱的买卖协议,刘某某当时没有给我钱,所以我没有给他车库。我和刘某某签协议的内容是把我家国际新洲小区二期20号楼的一个车库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钱一次性付清。我家的车库是2009年我妈陈*乙在九**监站买周建儿子于海跃的,当时房子和车库一起买的,共计花了27万元。这个车库没人使用。我卖这个车库,我妈知道,刘某某找过我妈,刘某某找我妈说我收了他6万元,卖给他别人车库。我没有收到刘某某买车库钱,我从刘某某借过4万元,月利5分,刘某某说签完协议给我钱,然后我给他钥匙,他没给我钱,我也没给他钥匙,我向他要协议,他说过两天给我钱,他一直没给我钱,协议也没给我,我从刘某某借钱,还给我朋友杨*了。我没给过刘某某车库钥匙,我认识杨*淇,以前我租过他的车库,我没有杨*淇家的车库钥匙。我和刘某某、杨*淇在刘某某的公司见过面,当时是刘某某说我把别人家的车库卖给他,我让他找人对峙,杨*淇进屋说,你换个人坑吧,我问他我怎么坑她了,她说我又把车库卖给别人了,我让他俩拿出证据对对,后来刘某某不让杨*淇拿,让杨*淇先回去,杨*淇就走了,走之前让刘某某去公安局告我,她帮助刘某某告我,后来刘某某让我把借的4万元钱,加上利息1万元给他,就算完事。我说可以把钱给你,但你把车库手续还给我,刘某某说还完钱就把手续给我。在签订买卖协议的时候,我给刘某某一个证明,证明是质监站出的,证明车库是我的,还给他一个购买车库的票子,当时我和刘某某说了,证明和票子都不是正规的,都是后开的,然后刘某某和我到质监站找人见证车库是不是我的,当时刘某某找的人,我不认识。当时我母亲不在,我想把车库出租,所以证明上就写我的名。刘某某不认识于海跃,2013年10月,刘某某找过于海跃,问于海跃车库是不是他卖给我的,当时于海跃证明车库是卖给我家了。我没有领刘某某看过车库的位置。我就告诉他在20号楼。

2、被告人李**2014年07月11日供述。

我在2013年找刘某某借钱的时候,我和刘某某闲聊天,刘某某问我家在哪里住,我说我家在营城住,刘某某问我为啥还在营城住,我说我家在新洲买房子和车库了,但是没有装修,也就没去住,刘某某说他正好去新洲办事,正好要看我家的房子,我就和刘某某去了,我就当着他面用手指了一下我家房子的位置,我和刘某某签合同的时候,我没有和刘某某去看我家车库。我和刘某某签协议的时候,我给刘某某出示了我家车库的手续还有收据,这个能证明车库是我的,刘某某让我和他去质监站核实这个证明,我俩当天就去质监站了,刘某某在质监站找的熟人问的,问这个证明上的公章是不是质监站盖的,刘某某找的熟人还给于**打电话求证这个事,刘某某的这个熟人告诉刘某某于**承认车库卖给我了,公章也是单位盖的。刘某某找到这个熟人我不知道是谁,我和刘某某签协议的时候,我给刘某某出示了一个车库交款收据,还有一个车库归我所有的证明,盖的是质监站的章。2010年我要往外租车库,没有手续租不出去,我给于**打电话,说车库没有手续租不出去,让他把车库的票据给我,于**说没了,给我补一个收据,过了大概3、4天,于**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取票据,我当时没在九台,我让我叔叔李**去找于**取的收据,我叔叔在质监站找于**取的。我叔叔李**2013年1月去世了。我以前租过杨某某家的车库,我因为诈骗进看守所了,杨某某家车库的钥匙在告我的刘**手里,我从看守所出来一直没看到过钥匙,我家车库在九台市新洲小区二期20号楼,从东边数第四个到第六个其中的一个,具体哪个我记不清了,我家车库的钥匙在营城我父亲李**家里,具体放什么地方我记不住了,我妈说车库里有些别人不要的破家具。我和刘某某大概是在2013年7月到8月间,具体记不清了,在福星小区刘某某车里签的协议,当时还有刘某某的一个朋友,我不认识。刘某某和我签完协议,刘某某说他手上现在没有钱,说过几天给我,最后也没给我钱,因为我欠他钱,所以就没有把协议要回来,我怕我把协议要回来,刘某某立刻让给我还钱。我卖给刘某某车库的收据和证明都是于**给我的,具体是于**在那开的我不知道。

3、被告人李**2014年07月11日供述。

我家车库的具体位置我找不到,因为我就去过一次,是2009年买车库的时候,然后就没去过,我没有领刘某某去看过车库,因为刘某某没给我钱。到目前为止谁也找不到我家车库的位置。我以前租杨*淇家的车库,给我几把车库钥匙我记不清了。杨*淇家车库的钥匙我不知道在那,因为我把杨*淇家的车库卖给徐**了,当时钥匙给他了,后来我被判刑了,不知道钥匙在那。我忘了给徐**几把钥匙。

4、被告人李**2014年07月12日供述。

我没诈骗,我卖给刘某某车库,他没有给我钱,刘某某告我卖给他的车库是别人家的,我卖给刘某某的车库是我自己家的,协议上写的很清楚,我家车库在新洲小区20号楼,具体哪个我不清楚,刘某某非说我卖给他的车库是16号楼的,我和刘某某签协议内容是,我把我家的新洲小区二期20号楼的一个车库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钱一次性付清,我家车库是2009年我妈在九**监站买周建儿子于海跃的,当时房子和车库是一起买的,共计花27万元。我家车库现在没人使用,没有产权证。我买我家车库,去年我妈知道,刘某某找过我妈,刘某某和我妈说我收他六万元钱,卖给他别人的车库,然后我妈问我有没有这事,我说没有。我没收到刘某某的车库钱,我从刘某某借过4万元,月利5分,我借刘某某钱没有还,我卖给他车库时候说好了车库10万元卖给他,我借的那4万元就抵账4万,写的6万元买卖合同。我借刘某某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我之所以没收刘某某的钱,和刘某某签订了车库买卖协议,因为刘某某说签完协议给我钱,然后我给他钥匙,他没给我钱,我也没给他钥匙,我向他要协议,他说过两天给我钱,我也没深要,因为我欠他钱。我借刘某某钱,还给我朋友杨*了。我没有给过刘某某车库钥匙。我认识杨**,以前我租过他的车库,我原来有杨**家车库钥匙,后来因为诈骗被拘留,出来之后就没有了。我和刘某某、杨**在刘某某的公司见过面,当时是刘某某说我把别人家的车库卖给他,我让他找人对峙,杨**进屋说,你换个人坑吧,我问他我怎么坑她了,她说我又把车库卖给别人了,我让他俩拿出证据对对,后来刘某某不让杨**拿,让杨**先回去,杨**就走了。后来刘某某向我要车库,也不提我欠他4万元的事情,我说我可以把钱给你,但是让我把车库给你不可能,后来刘某某让我把借的4万元,加上利息1万元,就算完事,我说可以把钱给你,我当时说回家给他凑钱去,我就走了。我给刘某某的票子和证明是2010年开的,证明写的是车库归我所有,票子写的车库位置。我没领刘某某看过车库的位置,我就告诉他车库在20栋。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某2014年07月11日陈述。

我来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06月26日,我被李**骗了六万元钱,我在九台市四道街开了一个和顺**限公司,2013年6月,李**到我公司卖车库,卖的是新洲20栋4单元3号车库,当时李**要六万,我看这个车库便宜我就想留下,我就上这个车库看了几次又打听打听价钱,当时李**给我出示的收据上显示经手人叫于**,我又通过别人打听于**,于**说确实卖给李**一个车库,于**在九**监站上班,后来我看车库没啥说道,我就买了,我和李**在2013年06月26日签的买卖协议,我俩约定的价格是六万元,后来我准备把车库卖出去,我就在车库上贴了出售的单子,最开始我贴上就有人给撕下来,后来我有贴了不少次,又一次一个老太太给我打电话,说要买车库,我就去了,到那我看见一老太太和一个老头,他们俩就把我拽住了,问我凭什么卖她车库,我一听就觉得不对,我就跟老太太学了买车库的事,后来隔了几天我就把李**找来,我们三方就在我们公司见面了,李**当时就承认骗我了,那个老太太还说以前李**就把他车库给卖了,都进监狱了,老太太还跟李**说,你别总可我一个人坑呀,后来李**说还我钱,我当时就没追究。李**一共给我两把车库钥匙,就是叫杨**的老太太找我的时候,老太太还问我,你有车库钥匙吗,我当时着老太太的面用我的钥匙把车库打开了,老太太当时叫我报案,我没报案,李**卖车库的时候,给我一张证明、车库买卖协议、收据、还有她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时买车库时我没注意车库在几号楼的楼下。

2、被害人刘某某2014年07月11日陈述。

我和李*桐签协议的时候,就我们两个人在场,我和李*桐去看的车库,在新洲小区二期的一个车库,具体那个车库我记不清,是一楼从左边属第三个车库,李*桐给我两把钥匙都是一样的,2013年6月26日,签完协议后,我付给她六万元,在我公司给的,我给李*桐钱的时候,我和我对象陈*甲在场,我找于海*核实过,这个车库是不是李*桐的,于海*说卖给李*桐一个车库,是不是这个,他不清楚。李*桐给我车库钥匙后,我没有使用过车库,我去过两次,开过两次门,我核实车库的具体位置了,但没核实清楚,2013年9月,我贴广告的时候,法相车库不是李*桐的。我发现不对劲后,我找过李*桐,我和杨**,李*桐在公司见过面。大约2013年9月的时候,我们三个人在我公司见面的时候,我让李*桐把车库的事情说明白,李*桐说,刘*,这个车库确实不是我的,我把你骗了,这六万元近期我想办法退还给你,我说你要是把钱给我,我就不追究,我就让他走了,后来就找不着她了。后来我给李*桐打过几次电话,她说在外地,后来就找不到了。李*桐没有向我借过钱。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陈*甲2014年07月11日证言。

我和刘某某是夫妻关系,刘某某在九台市新洲小区二期买李**的一个车库,车库的具体位置我不知道,我没去过,这个车库是刘某某买的,不是李**在刘某某那借钱抵押,我不认识李**,李**上我们家的寄卖公司卖车库的时候我看见她了,刘某某花六万元买的车库,现金给的李**,在我家开的寄卖公司给的了具体现金,当时我在场,我没看见了李**是否出收条,刘某某给李**钱是我家公司的钱,给钱的时候,就我们三个在场,后来我听刘某某说买车库被骗了,其余的我没问,刘某某也没说,刘某某什么时间给李**的钱我记不清了,就是去年有一天李**上我们寄卖公司卖车库,当时李**和刘某某谈了半天,谈完之后李**就领着刘某某去看车库了,回来后他们在办公室屋里写的协议,刘某某就拿六万元给李**了。我没看见刘某某和李**都签什么的手续了,他们俩在办公室屋里签的,我当时在另外一个屋。

2、证人李某某2014年07月11日证言。

李**是我妹妹,我母亲叫陈**,我母亲在新洲小区买了住宅金额车库,我妹妹出过车库,当时赔了我妹妹点钱,我母亲就要给我妹妹买个房子,当时买新洲房子和车库的时候我母亲那钱不够我又出了一部分。是2009年或者2010年买的,一共花了20多万,我出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因为当时有我母亲借的,后来一点一点都给还上了,所以没有准数,房照和车库的手续都是我母亲的名,现在新洲房照和车库的手续都在我表姐徐**那,我们家在新洲买完房子之后,我妹妹就天天找我母亲要房子和车库的手续,当时我母亲做了一套假手续给我妹妹了,后来我妹妹用我母亲给的假手续在外面借钱就进监狱了,后来我母亲打算把房子和车库给我,就把房子手续都给我了,我平时在山东,大约2012年11月或12月就把手续、车库钥匙、交取暖费票据放在我表姐徐**那了。我不知道我妹妹手里有没有房子和车库的手续。

3、证人杨某某2014年07月11日证言。

我身份证上叫杨某某,但我平时叫杨**,我在新洲小区20号楼没有车库,我儿媳妇刘*在新洲小区16号楼有两个车库,分别是2号和3号,我儿子他们在长春,车库出租的事平时由我管。我16号楼车库出租过,租给一个叫李**的,后来李**把我租给她的车库卖给别人进监狱了。车库每年冬天都出租了,夏天没人租。2013年9、10月份,有人在我16号楼下三号车库门上贴了出售车库的单子,后来我看见了,我就往出售车库的电话里打电话,我当时以买车库的名义打的电话,卖车库的男的就来了,来的人说车库是他买的,我当时就告诉那个小伙子,你车库买潮了,这个车库是我的,我就问他这个车库是不是李**卖给他的,那个小伙子说是李**卖给他的。我当时问那个小伙子,你有车库钥匙吗,那个小伙子说有呀,当时那个小伙子一按遥控器钥匙就把我在新洲小区16号楼下的3号车库打开了。这个小伙叫刘某某,后来我们互留的电话号和名片。后来隔了几天,刘某某把我约到四道街他的寄卖公司,李**也在,我到那刘某某就跟李**说,阿姨来了,你现在说咋回事吧,李**就跟刘某某说,我把你骗了,我当时还问李**,你年纪轻轻咋不学好,李**说,我一直没消停过,我当时挺生气就跟李**说,我都这么大岁数了,你能不能换个人,去年坑我一会,今年又来坑我了,李**也没说什么,之后就走了。当时李**组我车库的时候,我给了他一把钥匙,后来李**跟我说,她的钥匙丢了,朝我要钥匙,我又给他一把钥匙,后来车库没等租到期呢,李**就因为卖我车库进监狱了,我也没找她要钥匙,后来我自己配的钥匙,我的车库是卷帘门,我一共给李**两把钥匙。

4、证人于海跃2014年07月11日证言。

我不认识李**,我在九台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2009年我单位买集资房时,我妈周*的一个朋友陈*乙顶我名买了一个车库。2010年09月20日收据号为0003501,上面注明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整,上款系新洲花园小区20号楼4单元3号,经手人,于海跃。盖有九台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公章。这张收据不是我单位购买车库的收据,也不是后来我给出具的,上面于海跃的签名不是我写的,也不是我母亲写的。公安机关给我出示的证明,上面注明国际新洲花园小区20栋4单元3号楼车库系李**所有,情况属实,特此证明,2010年10月1日,上面盖有九台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公章。这个证明是不是我开的我记不清了,但我确实给陈*乙的姑娘李**开过一个证明,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李**给我打电话,要开一个证明,要证明一下她在新洲二期20号楼下顶我名买过一个车库,后来李**派一个老头来找我开的,年龄在50多岁。有一个叫刘某某的,问过我车库的事,我说我肯定卖给李**家一个车库,刘某某也拿着刚才公安机关给出示的收据,我告诉刘某某上面的签名不是我写的,其余的我什么也没说。

5、证人于海跃2014年07月16日证言。

李**她家当年在我手里买的车库在新洲小区二期20号楼西四单元,几号我记不清了,面积是26平多,车库是卖给李**她妈了,几年前我给李**出过一个证明,证明20号楼有一个车库是她家的,证明上是否盖九台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公章,我记不清了,刘某某找过我问李**是不是在新洲小区有一个车库,我说我确实卖给她家一个车库,但是具体几号车库我说不上来,刘某某还给我看一个收据,上面经手人有我的名字,我告诉刘某某那个字不是我签的。刘某某拿的那个收据没有车库位置,只有金额,收据上面的金额与我们单位的底根不相符,我觉得这个收据不是真的。

6、证人陈*乙2014年08月20日证言。

我是李**的母亲,我家在新洲小区二期有一处房子和一个车库,房子和车库都是我的名,都是我出钱买的,是通过我朋友周*,走团购价买的,房子是新洲小区二期20号楼西二单元,车库也是20号楼的,但是那个我不知道,买房子和车库的时候票据都没给我,我也不知道有没有,房子已办完房照了,车库是团购的,一直没办房照。车库具体花多少钱我不知道,当时我是连房子和车库的钱一起给的周*,一共是23万。我不知道车库是什么状态,从打买完车库之后,我一次都没去过,我让李**管着,也不知道他怎么处理的。我现在找不到我家20号楼的车库,两年前我把所有的车库钥匙给李**了,李**现在进去了,我不知道车库钥匙在那,我家在新洲小区二期16号楼没有车库,在20号楼有一个车库。

7、证人周*2014年07月11日证言。

我在九台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2009年我们单位集资建房在九台市新洲小区二期20号楼,我朋友陈**(李**的母亲)以我的名义买的房子是20号楼2单元2楼东门,以我儿子的名义买的20号楼四单元楼下的车库,具体是几号我说不好,陈**买房子和车库都是我给交的款,房子收据是我的名,车库是我的名。我把收据都给陈**了。2010年09月20日收据号为0003501,上面注明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整,上款系新洲花园小区20号楼4单元3号,经手人,于海跃。盖有九台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公章。这张收据不是我单位购买车库的收据,也不是后来我给出具的。公安机关给我出示的证明,上面注明国际新洲花园小区20栋4单元3号楼车库系李**所有,情况属实,特此证明,2010年10月1日,上面盖有九台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公章。这张证明不是我开的,我没给陈**的车库变更过名字,车库都没有产权,就一张收据。我自己家的车库是20号楼西数第七个。

8、证人杜长龙2014年07月11日证言。

我和李**2013年12月结婚,但没登记,2013年9月李**怀孕,2014年5月流产,我不知道李**现在是否怀孕,李**的父亲在北京打工,母亲在九台市营城煤机厂楼居住。

9、证人王*2014年07月11日证言。

李**2012年5月租我的新洲二期16号楼8号车库,2013年5月到期,直到2013年12月,李**一直不给我钱,我把车库收回来了,李**欠我半年租金1500元。

四、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存根、收据、车库转让合同、证明、车库买卖协议、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李**没有收到被害人给付的人民币六万元。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够证明被告人李**合同诈骗既遂事实的存在,可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认为,对指控我犯有合同诈骗罪没有意见,但我没有收到刘某某的车库款六万元的辩解,经审理认为,被害人陈述及证人陈**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害人支付给李**车库款六万元,故对李**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认为,对指控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没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犯罪数额是六万元有异议,证人陈**系被告人刘某某妻子,具有利害关系,陈**证言效力极低,刘某某陈述及其妻子陈**证言均属于言词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刘某某陈述及其妻子陈**证言不能证实被告人李**收到六万元车库款。故李**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害人陈述称其给付李**六万元车库款、而陈**作为唯一的在场证人,其证言佐证了被害人的陈述,对被害人陈述及陈**证言应予采信,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对合同诈骗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只是辩解称没有收到六万元,应视为李**认罪,对被告人李**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年12月18日对被告人李**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李*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2012年12月18日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五千元(已缴纳十三万五千元,剩余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07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03日止,已扣除2012年10月12日至2012年12月18日被羁押在九台市看守所的68日)

三、被告人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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