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吉林省**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松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000元。执行机关吉林**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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