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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2)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因证据有变化于2014年12月1日以兴检刑撤诉(2014)16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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