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李*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参与9起,骗取金额630200元。

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5年5月31日,共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次数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5/1。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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