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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景元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郑州**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日作出(2007)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赌博、强迫交易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七万元。被告人闫**不服,提出上诉。河南**民法院于2008年3月1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024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减刑一次,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河南**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在河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自1996年8月以来被告人闫**参加以王**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威胁、殴打、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手段,在郑州鞋城批发市场、摩配城、二环道果品批发市场,欺行霸市,殴打商户、抢占地盘,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同时还实施绑架、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

罪犯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闫景元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闫景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2年9月25日起至2031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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