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洛阳**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洛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二次,减刑二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河南**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在河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1997年以来,被告人郝**参加以郑**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自2002年7月8日至2006年6月间郝**伙同他人在信阳市“时代广场”等地,持刀、钢管等物殴打他人;自2005年4月至2006年6月间伙同他人为获取经营利润,在信阳市大宇市场、大洋市场,采用暴力伤害、威胁、收取经营保证金等手段,强迫交易作案3起。

罪犯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郝**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06年8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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