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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陈*等犯贷款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石家**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陈*、尚浩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鹿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被告人陈*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2007年5月,被告人李**、尚*分别注册鹿泉市西**开发中心和鹿泉市筑城墙体材料厂,该开发中心和材料厂均系个体工商户,该开发中心和材料厂均未实际经营。2007年6月5日,被告人李**、尚*以虚假注册的鹿泉市西**开发中心(借款方)和鹿泉市筑城墙体材料厂(担保方)分三次诈骗鹿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村信用社贷款合计110万元,贷出110万元款后,用于偿还鹿泉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开发中心贷款110万元,被告人李**后分三次偿还利息,合计38664.48元。李**在贷款110万元后,得到五部轿车和一些现金,其中一部奔驰轿车给了尚*,现轿车已被出售,现金已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单位代理人以及工作人员高**陈述,李**在贷款110万元后,分三次偿还利息合计38664.48元,本金未还。信贷部门递交借款合同、借据,将110万元转入借款人鹿泉市西**开发中心存款账户,由存款账户转出去偿还的鹿泉**发中心的贷款。

2、证人任某甲证言证明,2007年,臧*问我,有一笔贷款110万元,想不想接,原来的贷款是贾*的,他跟李**、尚*说过接贷款110万元的事。后我跟李**和臧*一起吃饭,臧*对我说,有一笔贷款,问我接吗?我问多少贷款,他说是110万,我问他怎么接,他说,如果接了,给一些现金和几部车,剩下的本息接的人还,当时,我也有意接,因为在喝酒,没有再谈。过了几天,我给臧*打电话问接贷款的事,臧*说,办不成了。后来,我才知道这事让李**接了。

3、证人臧*证言证明,2007年刚过春节,贾*到我单位找我时,碰见了李**和尚浩,在谈话中,李**知道贾*是做粉煤灰生意的,并说自己在办理贷款很难办,我说,贾*在信用社有贷款。贾*说他在李村信用社有贷款110万元。李**说,他对粉煤灰生意挺有兴趣,不如接了贾*的贷款。贾*说:“行”,李**说,接贷款,给他多少钱,贾*说,这事可以细谈。过了一个多月,贾*对我说,李**和他接贷款的事商量的差不多了,贾*给李**30万现金和另外再给李**几部车。2007年5、6月份时,贾*给我打电话说,手续办好了,让我出来一下,我就出去了,在李**开着的本田车上,贾*给了李**一些现金,我说,彦*打个收条吧,贾*说,不用了,信用社那边李**把手续都办好了。

4、证人贾*证言证明,鹿泉市**开发中心是范*独资经营,性质是个体工商户,建于2003年,负责人是范*,厂址在鹿泉市申后村北,主要经营粉煤灰销售,该厂于2007年注销。以前在李村信用社贷款110万元,贷款由李**接了。2007年4月份,当时,我在鹿泉市**开发中心跑业务,我到鹿泉**展银行找臧*,碰到李**闲聊时,李**说他想贷款,但是,不好贷,臧*说,我单位不是有贷款吗,我说有110万元的贷款在李村信用社,李**说,我把贷款接了吧。我说可以,但我得问问范*。李**在李村信用社贷款还我厂的贷款,贷款不出信用社,我厂的贷款不还信用社,直接给李**。后我找范*把李**接贷款的事说了,范*同意了。当时,我单位外欠不少,要不回现金,顶账有几部轿车,而信用社不要轿车,还信用社现金,也还不起,而李**要轿车。当时,有我、臧*、范*一块定的条件,给李**几部轿车和一些现金。李**接我单位的110万元的贷款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臧*是见证人。我没有和李**去过鹿泉**村分局办理工商登记。我不知道李**注册鹿泉市西**开发中心,尚*注册鹿泉市筑城墙体材料厂。鹿泉市**开发中心没有更过名,鹿泉市**开发中心和鹿泉市西**开发中心,不是一个单位。后来,我陆续将轿车给了李**,共五部轿车,分别是本田雅阁轿车,奔驰轿车,红旗轿车,尼桑风度轿车,别克军威轿车。现金是我在李村信用社拿我单位还清110万元贷款及利息收据的那天给的臧*,臧*给的李**,尚*在场。我单位的贷款也是接的其他单位的贷款。

5、证人范*证言证明,我经营鹿泉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开发中心,是在李村信用社贷款,贷款手续都是会计赵**办的,但是贷款已偿还,是我弟贾*办理的。

6、证人杜*证言证明,鹿泉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开发中心(负责人范*,贾*的姐夫)在2003年,2004年在李村信用社贷款3笔,总计金额110万元。2007年3月,我调到李村信用社任主任时,这3笔贷款已不再归还利息。名义贷款人是范*,范*没有实力,实际贷款使用人是贾*,贾*以各种理由推脱归还,贷款已处于失控状态。2007年5、6月份,贾*告诉我说,鹿泉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开发中心已注销,现更名为鹿泉市西**开发中心,按照贷款政策,旧企业注销后,必须把旧企业的债务落实到更名的企业上,我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安排信贷员许*落实债务,查明情况,办理了贷款的倒约手续。2007年6月5日,将这三笔贷款以借新还旧、倒约换据的方式,变更成了鹿泉市西**开发中心的贷款。我安排了许*去调查落实,许*去没去调查,是如何调查的,我不清楚。我了解到的,贷款申请上是鹿泉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开发中心更名为鹿泉市西**开发中心。

7、证人许*证言证明,2007年,杜琴**信用社主任,我是李村信用社信贷员。如果是新增贷款得报信用联社审查。当时,我作为信贷员,我的职责是对贷款户提供的贷款手续的调查、核实。信用社主任的职责是负责信用社的全面工作,主管信贷和存款业务工作。鹿泉**煤灰在我单位的贷款属于借新还旧的贷款。鹿泉**煤灰在办理的三笔贷款,都是归还的以前鹿泉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开发中心的贷款,我认为是借新还旧。这两个单位不是同一个负责人,不是同一个单位。

8、任*乙证言证明,我买过李**一辆尼桑风度轿车。花了6万元,我买车后过户到我妈名下了,后李**又将车要了回去,李**给了我4万元。这辆车是黑色的,我买时有六成新。

9、证人赵*,我花了12.5万元从李**处买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

10、证人杨*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左右,尚*以一辆96年的奔驰车抵顶欠我的款项。

11、被告人李**供述,在2007年,我、尚*、任某甲三人闲聊时,说起贷款的事,想让任某甲帮忙贷款,任某甲在中**行工作,和我是初中同学。后来,任某甲跟我们说,有一笔旧贷款是110万元,让我和尚*接了,给我们一辆奥迪车,一些现金,当时我们同意了。接旧贷款就是,有一笔旧贷款不还银行了,让我们吃点亏,给我们一辆奥迪车,80万现金,我们贷款110万元还了旧贷款。任某甲将我们介绍给臧*,臧*当时在农发行工作。后来,我和尚*就伪造了两份租赁合同,我们到李村工商所注册了两个公司,我注册的公司贷款,尚*注册的公司担保。过了一段时间,我、尚*、贾*三人一块到李村信用社办理的贷款,是李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许*接待的我们,当时,许*拿出贷款手续,我和尚*就在贷款手续上签了字。签完字以后,就走了。后来,臧*和我们为给车的事起了纠纷。一辆奔驰E300车牌冀A×××××,车尚*一直开着,下落我不清楚。一辆本田,车牌冀A×××××,一辆尼桑丰度,一辆红旗车,后来,我又向臧*要了一辆别克军威。我贷款110万元,鹿泉市西**开发中心没有实体,没有经营过。当时,我在上**教委工作,我没有偿还能力。尚*注册的公司也没有实体,没有经营过,只是,用于给我担保,尚*当时无业。

12、被告人尚*供述,我记得在办理贷款之前,李**、任**和我在一起吃饭时,任**问李**,贾*有一笔贷款倒到他名下,再给他点钱,问李**干不干,李**说干。当时,还提到给李**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注册了一个公司为李**在李村信用社贷款110万元提供担保。好像是筑城墙体材料厂。我没有这个公司,也从来没有经营过这样一个公司,这个公司是不存在的。李**也给自己注册了一个公司,李**没有偿还110万元的能力,当时,他找我担保时,就告诉我说,担保吧,没事,我也不打算还信用社,信用社不还贷款的事多了。因为是李**贷款,并且李**答应给我5万元钱,我就同意了。李**没有给我好处费,只是给了我一辆奔驰轿车。我将奔驰轿车卖给了杨*,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李**说将前期工作做好后,他说没事,还说给我8万元的好处费,我就签了,李**没有给我8万元的好处费。后来,在我们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在臧*的车上,贾*给了李**一些现金,当时,我在场。后来,我听说李**说他感到太吃亏,他找臧*几次,臧*又给了他一些钱,陆续又给了李**五辆汽车,分别是奔驰一辆,本田雅阁一辆,别克军威一辆,红旗一辆,尼桑风度一辆。其中,臧*给李**奔驰车的时候,我在场。其它我不在场。

13、贷款申请3份。贷款调查报告3份。

14、鹿泉市西**开发中心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财务报表。

15、鹿泉市筑城墙体材料厂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财务报表。

16、借款申请书3份。

17、农信保借字2007第15号、16号、17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三份,在该三份合同借款用途一栏载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农信保借字2006第66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欠贷款人本金;本贷款用于偿还农信保借字2006第80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欠贷款人本金;本贷款用于偿还农信保借字2006第28号合同和2006第66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欠贷款人本金。

18、农信保借字2006第80号、28号、66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三份,借款本金分别为35万、15万、60万。

19、三份公证书、三份借据。

20、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贷款后资金上659102存款账号,从存款账户出来还款)。

21、鹿泉市西**开发中心工商登记材料。

22、鹿泉市筑城墙体材料厂工商登记材料。

23、鹿泉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开发中心工商登记材料。

24、鹿泉市筑城新型墙体材料厂工商登记材料。

25、被告人尚*身份信息和无前科证明。

二、2008年5月23日,被告人李**以其妻子“陈某”名下的虚假房屋产权做抵押诈骗鹿泉市农村信用联社李村信用社贷款95万元。后李**分三次偿还利息31729.50元。贷款95万元后,贷款用于挥霍等事宜,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单位代理人陈述,李**在骗取贷款95万元后,分三次偿还利息合计38664.48元,本金未还。证人高*、马*证言证明,是我们做的这份关于陈*拟抵押贷款所涉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陈*是上**山别墅的一个业主,该别墅的房产证是李**提供给我们,房产证的名字是陈*,李**说陈*是他的妻子,并说该别墅原来是陈*叔叔的,她叔叔去了美国,将别墅赠给了陈*,委托人是陈*,但是陈*没出面,都是陈*的丈夫李**来办的手续。

2、证人任*乙证言证明,2008年初,李**让我帮他找一处房产做抵押,当时,有一个叫张**的找我,想从我们农行贷款,我们行没有该项业务,我就把这事告诉李**,并告诉李**说,如果他能够帮张**把贷款办一下,张**不会亏待他。当时,我把李**介绍给张**后,有些事是他们联系的,至于该房产证是通过我给的李**,还是张**直接给了李**,我记不清了。过了一段时间,李**告诉我西山花园那套房产的房产证是假的,我告诉他那就别再帮他跑这笔贷款了。我见过西山花园这套别墅的房产证,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是邱**。我不认识邱**,好像是张**的司机或亲戚。

3、证人王*证言证明,李**在我分部贷款95万元的事,我知道,我和封*都是客户部经理,我是A角,封*是B角。在2008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有我,许**、封*、联社个贷部经理宋**、辛**、借款人李**一行六人到西山花园别墅区,看了一套房子,我们看完房子就回去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就开始整理资料,资料包括,贷款申请,调查报告、评估报告、合同、借据、他项权证。整理资料后报到联社个贷总部,总部审批后,给李**发放的贷款95万元。房产的评估报告是李**送来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他项权证也是李**送来的。我没有审查李**送来的资料的真实性。房产和土地的他项权证不是我和封*办理的,是李**自己办理的。当时,各种手续办好后,我和李**去办理土地和房产的他项权证,在房管局门口,李**说,他有熟人,我不用去了,办快点,能省钱,我就把贷款手续给了李**。我就回去了。后来,李**把土地证和房产证的他项权证给我送去了,我就把手续给李**报上去了。以前不知道李**贷款用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假的,贷款到期后,追贷款时,才知道李**用的房产和土地证都是假的。除抵押物清单上的签字外,陈*本人均签了字。李**、陈*签字时,有我、封*、许**在场。当时,是李**、陈*签完字后,我们才填的内容,然后,给许**签字审批了。当时,我告知李**和陈*他们这是什么手续,你们看看,看完后签字。

4、证人封某证言证明,我在李村个贷分部任客户经理。王*也任客户经理,许立新任分部经理,负责全面工作。我没有去房产登记机关调查。

5、被告人李**供述,在2007年我在李村信用社贷款110万元,我没得到110万元的贷款,只得到了几部轿车和一些钱,我准备起诉李村信用社。辛秀勇给我说,再给我弄点贷款,但需要房产做抵押,需要夫妻二人的签字,于是,我对妻子陈*说,是我贷款110万元,信用社给不了,给了一套房子。房产证写的是她的名字,我再用这套房子做抵押贷款,贷款需要她的签字。签了字房子就是她的了。我妻子陈*,不知道抵押的房产是假的。2008年5月份,我和我妻子陈*到李村信用社签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手续有些是空白的。签订合同第二天,李村信用社就给了我贷款95万元,一个以我名字在李村信用社立户的存折。我的这次贷款就没准备还。贷款后找个地方办个有限公司,然后,把贷款转到有限公司名下,假如以后,还不上贷款,也只是针对公司,不针对我个人了。贷款用的“陈*”的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证、石家庄**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是让做假证的人做的。

6、被告人陈*供述,农村信用社借款申请书上保证人一栏的签字是我签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上抵押人一栏签字是我签的。我没有房子,当时,签字时,我没看内容,李**说签了字,给我套房子。同意抵押承诺书是我签的。2008年5月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上抵押人一栏上不是我的签名。我签字后,李**给我看过一个房产证,上面房主是我的名字。李**是否贷了款,我不知道,他也没有给过我钱。在2008年李**让我签字办贷款之前,他还贷过一笔款,但是没有拿回钱来,只给了几辆破轿车,为此,我和李**经常吵架。后过了一段时间,李**跟我说:“别生气了,虽然没拿到钱,但银行同意给我们一栋别墅。”又过了一段时间,李**跟我说:“银行给我们的房子的房产证已经办下来了。房主是你,我想再贷笔款,这次能拿到钱,但必须以这套别墅做抵押,你得签字,你帮我把款贷下来,”,我当时就同意了,所以才签字。

7、公证书,公证李**、陈*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8、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

9、贷款申请。

10、农村信用社借款申请书。

11、房地产抵押物清单、抵押物品清单。

12“陈某”的房产证(房产证号04××40)及平面图、土地使用证(鹿国用2004第02-1093号)

13、石家庄**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正信评字(2008)第0138号。

14、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承诺函。承诺人陈*。

15、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承诺函。

16、石家庄**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计报告。

17、李**的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贷款发放到李**个人账户95万元。以及柜台还款11729元,柜台还款1万元,柜台还款1万元,共还款31729元。

18、辨认笔录3份,王*、封*、许**辨认西山花园F269房号的别墅是李**带他看的贷款做抵押的房产。

19、鹿泉市国土资源局证明,(2004)第02-1093号土地使用者为顾**,并不是陈*;鹿他项(2008)第10号他项权证的抵押人为石家**银行水源支行,抵押人为石家**有限公司,并非鹿泉市**村信用社和陈*。

20、鹿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证明,鹿房权证上庄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邱**,房屋幢号F269。鹿房获鹿他字第20080802号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人是武卫群。

21、鹿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鹿泉市他项权证存根,04××40号房屋他项权证的房主邱**,他项权人中国**家庄分行。

22、被告人李**、陈*身份信息和无前科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伙同被告人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注册公司,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尚*在此贷款诈骗中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以虚假的产权证明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尚*犯贷款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尽管被告人陈*在被告人李**贷款诈骗过程中存在多处签字的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有贷款诈骗的故意,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有罪。被告人李**在诈骗贷款后,偿还一小部分利息,对该部分应认定为主动退赃行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至于,被告人李**以及辩护人辩称的诈骗11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基此,根据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二十七条,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1、被告人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被告人陈*无罪。3、被告人尚*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4、赃款1979606.02元予以追缴。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李**上诉提出,起诉书指控李**诈骗110万贷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都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不存在虚假和隐瞒事实。2、指控“借新还旧”没有事实依据,110万元的借款主体是成立后的第一次申请贷款。3、110万贷款事实上并未发放到鹿泉市西**开发中心,反倒是,李村信用社以借款人名义取得110万元贷款,进而偿还了其呆账、坏账。4、认定其诈骗95万元贷款事实不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我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伙同原审被告人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注册公司,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另李**还以虚假的产权证明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均达到特别巨大,二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此外,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陈*有贷款诈骗的故意,故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李**上诉所提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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