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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亚立犯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辽宁省**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亚立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26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6年9月27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检察机关辽宁省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高**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亚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亚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

(刑期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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