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票据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德**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五月十日作出(2008)德中刑三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六月五日报送本院审理。

请求情况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在云南省第一监狱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第一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副科长孔**、监狱警察杨**出庭提出减刑建议书;云南省昆明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包**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曹*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以罪犯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及罪犯曹*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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